中山市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
2019年中山社保最新缴费标准:
(一)、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承担486.26元/人/月,个人承担265.89元/人/月,合计752.15元/人/月;
(二)、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88.56元/人/月,个人承担352.59元/人/月,合计1041.15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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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关于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经十五届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确保中山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二、在我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期限内,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仍按0.2%执行,用人单位所执行的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
(二)基准费率按照0.8%计算;
(三)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其中:
“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
“年平均参保人数”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四)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三、失业保险缴费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至分。
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市级对应职能部门反映。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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